全部产品

办事指南

时间: 2024-03-02 22:15:33 |   作者: 全部产品

产品详情

  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涉嫌存在安全生产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,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立案。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可以先行调查取证,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。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案件,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,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,予以立案。

  1.经核查,符合以下条件的,应当立案: (1)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行为; (2)依据安全生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; (3)属于本部门管辖; (4)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;(5)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。

  全面、客观、公正、及时进行案件调查,收集、调取证据,并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。

 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;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,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,能延续,但不允许超出90日;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,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,可延长至180日。

  1.进行法制审核; 2.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,依法履行告知、听证等程序; 3.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和证据做复核; 4.作出决定。

 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;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,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,能延续,但不允许超出90日;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,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,可延长至180日。

  (1)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,根据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况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;(2)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,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,不予行政处罚;(3)违法事实不能成立,不得给予行政处罚;(4)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相关产品

相关新闻

首页
电话
短信
联系